一、水产品的归类思路
03章各品目按门、纲、目、科、属、种分别归入不同子目。归类过程中,应根据商品学名(通常为拉丁文表示)判断属、种,再根据归类总规则依次确定品目、子目及本国子目。
以鲳鱼为例,首先应根据其拉丁属名是否为Pampus(鲳属),然后再根据其种名归入子目0302.4910、0303.5910和0305.5410中具体列名的“银鲳”(拉丁学名Pampus argentus),最后再根据该商品的加工程度归入上述子目具体税号;其余鲳属(Pampus spp.)鱼类应按其加工程度分别归0302.8930(鲜、冷)、0303.8930(冻)、0305.6930(干、盐腌、腌渍、熏);非鲳属的其他鲳鱼则应归入相应品目的“其他”子目税号。
二、关于水产品准入许可
1.国家准入: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产品目录》。
2.境外企业准入:
2.1在华注册编号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在华注册编号规则:“C”+3位英文国家代码+4位数字产品类别代码+6位数字年月日期+4位数字顺序号,若标注了相关信息,必须保证申报、实货、证书的一致性。水产品境外企业在华注册编号,需要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2.2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出口水产品监管重要信息》及《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三、水产品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审批范围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其他养殖水产品以及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2.申请信息填写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3.受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五、水产品单证审核
水产品进口时,企业应提供相关贸易单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经过海关总署确认。对于列入海关总署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目录的水产品,还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如有需要可随时咨询19924286224
|